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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案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栋梁 马琳 人气: 发布时间:2022-12-20
摘要: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
  2022年12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青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得见有期徒刑八年;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19240.08元。
  
  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
  
  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对二被告人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本案是否遗漏了被告人?
  
  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涉黑团伙是否存在?
  
  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为促进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是否存在?
  
  就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
  
  记者: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结果相同,并且都是故意犯罪,因此实践中有时易将两罪混淆,但这两个罪名是有明显区别的。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仅有过失。故意杀人罪则不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或者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持放任态度,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与被害人叶洪青平素并无矛盾,仅因酒后言语不和产生争执。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脚踢,并未持任何作案工具。虽然厮打过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时头部触地,刘青艺跺了被害人头部,但随后被害人起身继续与被告人厮打并正常走动,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在饭店及附近的加油站,被害人均未显示出遭受重创不能行动的情况,二被告人亦未在其离开时实施追打或有“见死不救”的表现,故纵观本案案发前因、加害手段、加害行为结束后被害人的状态,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记者:被告人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叶洪青曾持啤酒瓶欲砸刘青艺但随即被人拦下,后叶洪青又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亦未砸中,刘青艺曾被劝架人推拉出饭店门外又返回与叶洪青厮打。从整个打架过程看,刘青艺与叶洪青均系赤手空拳打击对方,在场人员多次劝阻均未能将二人劝开,二人都有积极加害对方的故意,属于互殴。刘青艺并不具备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记者:对刘青艺、刘得见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审判长:对被告人刘青艺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得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经过反复斟酌、慎重研究作出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二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叶洪青死亡的严重后果,也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在案证据显示,当晚叶洪青嘲讽刘青艺的哥哥刘青彦不会用手机二维码收款、贬损刘青彦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刘青艺、刘青彦不快,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言语冲突后叶洪青持啤酒瓶欲砸刘青艺,后二人发生厮打。从案发前因来看,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是被告人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在案证据显示,刘得见起初是出于劝架目的搂住叶洪青的腰,因现场混乱其本人被打后才拳打叶洪青,后又在加油站脚踢叶洪青,结合刘得见参与犯罪的时间、动机及实施的行为等,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三是本案还存在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刘青艺拒绝进行民事赔偿,刘得见虽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实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不予谅解等因素。故,综合考虑案发前因、作案手段、主从犯地位、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前述量刑。
  
  记者:被害人家属反映遗漏犯罪嫌疑人刘青彦,根据你们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审判长:本案公诉机关仅指控刘青艺、刘得见构成犯罪,法院仅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进行审理。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材料显示,当晚酒局参与者中两名叶姓证人确实曾在第一次作证时称看见刘青彦亦参与打被害人,但该两位证人随后均对“看见刘青彦打人”的证言予以否认,并称第一次证言不准确,刘青彦只是在中间劝架,并未参与殴打,并且之后的多次证言均稳定一致。该两名叶姓证人关于“刘青彦未参与打架”的证言内容与在案的刘青艺供述、刘青彦本人证言及其他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印证一致。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青彦参与故意伤害行为。
  
  记者: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叶洪青近亲属反映“案发时被告人给侯堂村村支书打电话叫人,后村支书开着面包车拉了一车人拿着凶器赶往案发现场,存在明显村霸和以权谋私的黑恶势力。”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黑恶势力是否存在?
  
  审判长:在案相关证据显示,当晚发生打架后,刘青艺之女刘果果给其母亲吴玉打电话,吴玉到达现场。在加油站再次发生冲突后,刘得见倒地不起,吴玉及刘青艺先后电话联系刘得见的弟弟刘清泉,称刘得见挨打了。因刘清泉当时和妻子王响英正开车在高速路上,王响英联系本村村支书让其到现场看看。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侯堂村村支书系一人开车到达现场,并不显示其车上有其他人及有人拿凶器的情况,且其到现场时被害人村的村干部等人亦在场,打架也已经结束。故被害方反映的问题与在案证据不符。
  
  记者: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叶洪青近亲属反映“叶洪青被打,群众拨打110报警后,板木派出所未详细了解情况就离开现场,板木派出所的不作为促进了其父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为促进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是否存在?
  
  审判长:从在案证据看,2021年6月28日晚打架发生时,被告人刘青艺的女儿与其母亲吴玉联系,吴玉到现场后看到刘青艺与叶洪青厮打,并看到刘得见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吴玉于当晚22时41分拨打110报警,板木派出所民警22时51分到达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民警到场时叶洪青已不在现场,现场只有刘青艺、刘得见等人,吴玉称其是报警人,并称刘青艺被打。民警在现场询问刘得见和刘青艺,但二人均因饮酒无法完整叙述事情经过,后刘青艺、刘得见被亲属、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身体不适可先去医院看病,若需报案第二天再到派出所解决。在案证据同时显示,当晚22时59分,叶洪青被送回家并自行下车步入家门,后在院内自行行走还拨打他人电话。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0时29分叶洪青妻子李树香拨打120,叶洪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洪青之女叶焕焕报警称其家人被打致脑出血,医院已下病危通知书。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况,于4时许到刘青艺家将其传唤到案并进行讯问,刘青艺供述刘得见也参与了打架。当日7时许,民警即到刘得见家中将刘得见传唤到案。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故从目前在案证据看,并不显示板木派出所存在不作为问题,被害人的死亡与板木派出所的处警行为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赵栋梁 通讯员 马琳 | 编辑:逯璐
责任编辑:赵栋梁 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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